【论死缓】范春明.pdf

本校填系、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业:法学 研究方向:刑法学(在职人员填后者):阴家会教授 学习期限:19P4年3月至94年10月 论文主题词:论死缓 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3-5个)专
论死缓 目录 第一节死缓制度的产生 一、死缓制度的提出 二、死缓制度的政策基础 第二节适用死缓的条件和特点 一、死缓的条件 二、死缓的特点 第三节死缓的刑罚功能 一、威功能 二、减少执行死刑功能 三、防止错杀功能 四、分化瓦解功能 五、教育感化功能 六、量刑台阶功能 第四节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掌握 一、从轻情节 二、少数民族政策 三、某些家庭内部矛盾引起的杀人案件 四、政治利益的需要 五、留有余地 第五节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 一、抗拒改造的本质 二、抗拒改造的表现 三、须经法定程序 第六节死缓犯的减刑和假释 一、死缓犯的初次减刑 二、死缓犯的再次减刑 三、死缓犯的假释
笔者作为高级法院的刑庭庭长,对死缓制度的研究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迫切的实践问题.在借鉴已有 研究成果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意 我国的死缓制度在世界法制史上是一项创举,是对人类法制 建设的巨大贡献.具有深运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比历 史上任何死刑制度都大大前进了一步。我国唐代为实行慎杀政策 曾规定了“三复奏”、“五复奏”及“录囚”等制度。清朝曾有 秋审和绞监侯制度.对死刑有斩立决和绞监侯的区分,对认为性 质严重的罪犯.判为斩立决.立即执行.对认为情节较轻的,判 为绞监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