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崃两岸刑法中犯罪过失比较研究】刘志伟.pdf

年 月 法学院 刑 法 中国刑法 赵秉志教授 年 月至 犯罪过失 业: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论文主题词:(3-5个)专
前言 随着近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生产、交通等各行各业的机械化、自动化 水平迅速提高,相应地,人类行为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害的危险性亦急剧增加,因 过失而造成的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失使人触目惊心。为此,世界各国刑法理论及刑 事立法莫不给犯罪过失问题以极大的关注,并由此形成了体系有异、各具特色的 犯罪过失之刑法制度和理论。我国大陆和台湾两岸虽同属一个中国,但由千两岸 隔绝近乎50年的历史现状,使两岸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 差异,从而亦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社会学等最新研究成果为指导密切相关的。现代大陆刑法和台湾刑法中的犯罪过 失规定正是吸收了近现代心理学、社会学及外国刑法学等的研究成果才克服了中 虽然大陆的刑事立法活动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据地时期,但由于 当时战争等情况的影响,其刑事立法基本上都是单行刑事法,没有对犯罪过失作 对犯罪过失作出反映现代罪过观的明确规定的是建国后的1950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大纲第8条规定:“过失的犯耶行为,系指犯罪人并无故意,但应预见自已行为之结果,而竞未预见或轻信可避免结果 之发生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