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制度研究】全学忠.pdf

所在单位 法 律(本校填系、所):专 业:许论法 研究方向:到了诉洲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程荣诚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92年9月至95年)月 论文主题词:(3-5个)
绪 言“诉讼,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为其内容,适用法律,以有一定事实之存在为前提,故 适用法律,必先明了事实:事实明了、法律之适用始得正确。为求事实之臻于明确,故有 赖于证明。然就事实之最真最详者,莫若曾经见闻之人。”此“见闻”之人,就是证人。可 见证人对诉讼的重要性。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个刑事案件事实的查清都少不了证人,有的 案件甚至全是靠证人提供的证言来认定的。为此,古今中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对证人 及其制度作有详尽的规定.应该承认,我国现行的刑事证人制度的内容是比较丰富而具体的,它们是我国进行刑 事诉讼的重要、有效的依据。
讼法草案》中对证人制度的更为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为:第一,规定三种人不得为证人:即不能辨别是非之未成年者.有心疾者.有疯疾者。第二,规定证人接到通知后,必须按 时到堂,临期不到又不声明不到的原因者,处以罚金.改用传票,再不到者,加倍罚金,并 准用拘票拘提。第三,贵族官作证时有特权:“凡职官命妇,均可由公堂知会到堂供证,但公堂须另置座位,以礼相待。若系三品以上大员为证人者,即由公堂遭员就询。”(第242 条)。第四,证人作证,必须先行“矢暂(宣暂),如果查有砌词(虚夸)、诬告或供词故意 虚伪等情节,就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