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兼析中美贸易关系中的最惠国待遇问题】马雅清.pdf

法律系 业:国际经济法 郭寿康求授 论文主题词:关贺总协定最惠国待遇 研究方向:国际知识产权法 学习期限:92年9月至95年7月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3-5个)专
导言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GATT),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全球性的多边贸易 体系。近半个世纪以来,关贸总协定广泛而富有成效地调节着各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协 调着国际经济关系,使战后国际经贸秩序得以改善,极大地推动了国际间贸易的扩大和发展.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共同构成了当代世界调整经济贸易和金融的三大支柱,并被 1948年生效的关贸总协定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把最惠国原则纳入多边体制,将其量于更 广泛而稳定的基础上,从而完成了一次历史性的飞联,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莫基 石,是总协定自由贸易精神的体现,也是总协定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使贸易在 无歧视的基础上进
易条约和协定中,也经常会出现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允许缔约国在特定的条件下可 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确立最惠国待遇原则,其基本目的在于以此来消除缔约国之间在贸 易、投资、关税、航运及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种种歧视待遇,为各国创造同等的和公 平的贸易和发展的条件和机会,因此,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常常被归入无歧视待遇原则。无歧 视待退原则要求任何缔约国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采取歧视行为,因此,最惠 在关贸总协定的待遇制度中,最惠国待遇处于核心地位,是总协定非歧视原则的主要体 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见之于第1条1款,其具体规定如下:“在对进出口或有 关进出口而征收的关税及任何费用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