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冯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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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宪法学 专 业:研究方向:中國宪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姓名、职称 董成美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1992年9月至1995年7月 论文主题词:_村民自治(3-5个)论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 前言 我国12亿人口,9亿农民。在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妥善地处理好农民 问题,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1978年以来,我国广大的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 承包制为重心的经济体制改革,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呼唤着政治的改革,一种适合农村基层的政治制度一村 民自治制度便应运而生了,并被1982年的宪法和1987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试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宪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范下,中 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已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起来了,已对农村基层的民主政 治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二、村民自治的涵义、特征(一)村民自治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 行)》第二条也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 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村民自治形式上是属于社会自治的一种,它同国家权力 有外部的联系,但其本身具有非国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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