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万其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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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学院 专 业:法学理论 研究方向: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理论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朱景文教授 学习期限:92年9月至95年7月 论文主题词:(3-5个)法律原则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绪论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据以建立的根据或出发点,是判定一项 规范甚或一部法律是否有效的标准。正因为法律原则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 都十分重要,人们往往频繁地使用这一术语。但是,人们又是在不同意义上、不同层次上使用这一术语,无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混乱,轻而言之,不利于学术的交流与发展。因此,即使为了这一缘故,也有必要加以认真研 究。而对正处在大转型的中国社会来说就显得更迫切和重要。我们的改革目 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应为这一目标体制服务,建立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即是说,作为主观范畴的原则其内容是客观的。马克思认为概念和原则只是“理论的表述”,只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抽象,并解释说:“人们按照自已的 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已的社会关系创 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 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10]强调法律原则被社 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客观性,并不能否定它的主观性,因为它是“通过 生过程,是活动者所意识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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