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若干问题】张建新.pdf

所、.在,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校填系、所):民 专 业:研究方向:婚姻家庭继承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杨大文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92年9月至95年7月 论文主 题词 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若干问题(3-5个)
(三)监护权与亲权的分离(四)监护机关的健全(五)监护权的取得(六)监护职责(七)监护人的责任与报酬(八)监护人的辞职及撤销.
使家政管理而为设之设立辅佐人或代表人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第二,亲权和夫权游离独立于家长权,家长制日趋衰落,于是 对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人人及不在夫权之下的妻子也开始设置监护 人。罗马法中既有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于妇女的监护的规定.但此时监护法还带有浓厚的宗族法和家族法的性质,监护人常常从 家族中选出,家属间共同生活关系依然存在,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 担抚养的义务,同时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享有收益权,与近代的亲 权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第三,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近代工业化的发展,传统的以农业 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以整个家族或大的家庭作为 社会经济基本单位的结构形式已日趋没落,家庭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