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法之公司重整制度】邓舸.pdf

法学院 法制史 白湾法 曾宪义教授 业:学习期限:1952年7月至7995年7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_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论文主题词:(3-5个)专
台湾公司法之公司重整制度 引言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市场选择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这不是哪一个社会特有的现 象,而是和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联系在一起的,与价值规律是一对李生兄弟。通过 竞争,一些企业胜利了,一些企业倒闭了,而经济运动却通过这种形式为自己开辟了向前发展 的道路。根据经济学的观点,个人与企业出现经济破绽是市场经济活动不可避免的产物。当债 务人出现了不能继续经济活动的经济破绽时,债务人则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为调整这一经济 现象,相应的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了。通常按照立法目的的差异,法律制度分为两种类型,一种 是主要以解体清算为目的的解体清算型,包括破产制度与特别清算程序.
的26。从此以后,台湾的工业和服务业迅速发展,台湾进入经济起飞阶段,大量企业以公 司形态出现,对社会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与人民生活也发生着日益密切的联系,公司法 无疑面临着调整、规范并扶持、引导的任务。在台湾产业结构发生重大转变的同时,台湾的社会 资本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台湾,资本结构由官营资本、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构成。在国 民党逃台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台湾当局迫于各种压力,基于各种考虑,一方面大力扶植民间 私人资本的发展,另一方面推行“私有化”政策,将一部分官营资本转为民营,五十年代末,民营 资本的比例开始超过官营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