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朱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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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国际法 专 研究方向:国际私弦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章尚锦救接(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52年9月至95年7月(3-5个)前言 是为具体的案件寻求最适当的法律。传统的冲突规范是一个完整的法律适用体 系,但是,却存在着机械、僵化和具有盲目性的弊端。20世纪以来,要求变革和 发展冲突法的呼声不断高潮,新的法律适用或者法律选择的理论和方法层出不 穷,在此情形下,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运而生.最密切联系原则以是否与涉外案件或法律关系有最密切的联系来选择准据 法,是现、当代冲突法变革和发展最有意义的成果之一。研究这一问题,具有多 方面的价值和意义:其一,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现代冲突法发展过程中的新理论和方法最杰出的代 表。研究它,可以把握冲突法时代发展的脉胳。法律选择的指导思想。至此,最密切联系原则正式确立起来了.二、各国立法实践的运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早是在美国正式确立和运用的。具体而言,美国《第二次 冲突法重述》主要在合同、侵权行为等较为复杂的领域内明确规定采用最密切联 系原则。《重述》第145条规定:“侵权问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第6条规 定的原则,由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来决定、在决定适用 于某个问题的法律时应当加以考虑的联系包括:损害发生地,加害行为 发生,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和营业地,和当事人之 间有联系时其联系最集中的地方。这些联系应按其对特定问题的重要程度加以衡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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