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破产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张鹏博.pdf

所在,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校填系、所):经济法学 专 业: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史际春副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 限:年月至年 月 破产问题探讨 论文主题 词(3-5个)
(二)我国设立破产诈欺罪的构想 八、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 36(一)对破产案件实行级别管辖的利养比校36(二)完善对破产案件管辖钢度的建议 九、关于变革破产案件的审理方式(一)变革破产案件审理方式的必要性(二)深圳经济特区改革破产案件审理方式的作问题了8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一)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園(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十一、关于破产案件的审执结合问题 4(一)执行工作贯穿在破产程序的始终(二)破产程序中的执行不以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为 前提条件(三)破产程序中的执行通常是以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四)破产程序中为执行不以特定的
发达社会,还是复杂的商品经济发达社会,无论是奴隶社会,还 是资本主义社会,乃至社会主义社会,有商品生产就有交易,有 交易就有竞争,有竞争就有淘汰,破产机制就是为解决淘汰问题 应运而生的。由此看来,破产法律机制是两品经济发展的一个客 观规律,绝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破产制度为市场经济所必须,它又是如何调整市场经济的呢?这大体可以分为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两个方面。(一)破产制度对市场经济的直接调整 所谓直接调整,就是用国家的强制力保护债权的实现,破产 的前提是企业负债,又不能到期清,如果不实行破产制度,债 权人的合法利益就得不到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