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篇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王文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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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民离法 物权债(合同) 王利以教授 学习期限:92年7月至95年6月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论文主题词:(3-5个)专债权不可侵性理论 1一1比较法上的观察 债权,特定债权人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债 务不履行,债权人得以此为理由,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因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 行为,致使债务人债务不履行(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请求第三人承 担违约责任。此乃债权相对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可是,债权人对第三人是否全无主张权利 之道?回答无疑是否定的,世界各国于此种情形鲜有不赋予债权人侵权法救济,惟操作层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 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规范和调整一般侵权行为。意义)债权人本可以请求履行并获清偿,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却使其成了仅得金钱损害赔偿 总之,法国学界未有主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享有所有权,但认为,具有对人 性的合同债权,在合同当事人一般财产上,产生有别于其所产生或移转的权利的财产价值,诚值保护,合同外第三人不得故意侵害。合同,不管是产生或移转得对抗一般人的对物权,还是产生仅得对抗特定人的对人权,第三人均负不可侵义务,Palmer称颂法国学界的理论 解释“在调和侵权责任与合同相对性间的冲突,却又不破坏区分对物权与对人权的传统权 台湾民法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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