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编辑的法律意识】黄丽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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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系 新闻学 新闻业务 郑兴东教授 新闻与法律 业:学习期限:1991年9月至94年7月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论文主题词:专论新闻编辑的法律意识 在法治社会,新闻传播业作为传播信息、监督社会、服务大众的特殊社会产业,同样置于法律调整之下,匠进 而形成新闻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新闻媒 介、社会(以政府为代表)、公民(包括法人)三个方面,其客体则是传媒与社会、公民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形成的 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最基本的新闻法律问题.《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以来,我国出现了“新闲官 司”热,这标志着我国新闻管理已突破以政策管理为主 的模式,开始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新闻业。这是我国社 会改革带来的可喜变化,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发展到 新闻法制化,必然要求我们的新闻互作者有较系统 的法律知识准备和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新闻民事侵权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以及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司法实践中大量出 现的是新闻侵犯名誉权诉讼。认定新闲侵犯名誉权是否 成立,必须坚持四个完整的构成要件:即新闻行为的违 法性,确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 依据我国的民事司法解释,新闻侵害名誉权有三种 形式。(一)侮辱,即新闻报道中使用大量侮辱性词语,严重损害他人名誉。(二)讲谤,即新闻报道中散布虚假 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主要表现为新闻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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