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幕吏制度及其对清代司法审判的影响】杨友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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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 法俐史 中国法制史 曾宪义教授 张希坡教授 清代恭吏制度 司法审判 业:学习期限:1991年9月至94年7月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论文主题词:专清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权中充斥着无所不在的更,以 及游幕于各省的幕僚和跟随在主官身后的奴仆长随。清代的幕吏 在清代的官像政治中,特别在清代的司法审判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本文拟根据有关的文献记载,并证之以档案,对清代的幕吏制度(一)幕僚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的形成与发展 慕條制度在中国源远流长。上可溯及夏商之家臣,丙周之命 士,身贱而见信,位卑而使重,已露端倪。到战国时期才识之 士,挟术怀策而奔走四方,摇唇鼓舌,攀权附势,多有被聘为宾 客舍人而得与闻政事者。“当是时,魏有信陵君,楚有春申君,赵有平原君,齐有孟尝君,皆下士,喜宾客以相倾。能象部守那样设置开府,但州既为一个监察区,要统领数个郡国,一个刺史光顾不过来,于是“皆有从事史假佐”[12这类人员 大多由刺史自已招聘,被聘的从事也不同于群守所展的缘史长更 等正官。司马懿在《报夏侯玄书》中追述:“汉书虽有刺史,奉 六条而已。故剩史称传车,其更言人事。属无常治,董不感臣,其后更转为官司耳”[i了]。汉代官场视官属关系如君点,刺史所 聘驱之电既不视长官为君,也不比自已为臣,这就具有了比较明 显的幕像特征。此后,刺史成为正式的州级行政长官有其固定 的治所,中央更认可其有“皆自辟除”僚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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