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产品责任法严格责任原则的演变及其发展趋势】刘健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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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专 业:法制史 研究方向:外国去制史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林核年教授 学习期限:91年川至4月 论文主题词:美国产品素化运严格差化 限的演变多其趋势同样,在大陆法中,产品贵任最初也是由民法中的 合同制度加以规定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由于他生产或 销售的产品有缺陷,从而引起的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 产损失,负不负责任、负多大责任,取决于他和受害人 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担保责任。如果受害人与缺陷 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之间有合同关系,他就可以就该损 害向对方提起赔偿损害之诉.如果没有这种合同关系,就不能要求赔偿.产品贵任的合同关系限制了对缺陷产品致害的索赔 范围,它适应了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西方各国工业发 展的需要,对于保护生产者的利益,保障合同的顺利履 行起了积极的作用。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引起的损害负责,而不论其与消费者 之间有无合同关系。以后,产品贵任法又经历了由过 失贵任向严格贵任的发展。现在,西方各国在产品责任 法上一般都趋向于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在西方各国中,美国的产品贵任法是发展最迅速,最完备,给予消费者 最充分保护的产品责任法,它对各工业发达国家开展产 品贵任立法以及对国际产品贵任法的形成和发展都有较 大的影响。(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渊源 美国法属于普通法系,它的法律渊源以判例为主,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也主要确立在各州法院的判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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