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离婚法定理由的若干问题】张国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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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 民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 杨大文教授 92年9月至95年1月 离婚理由 业: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论文主题词:专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若干问题 我国现行法规关于离婚的规定,主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 意死》。婚如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 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 离婚。”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 同意。”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 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 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道德说。认为婚姻乃人生大事,人伦之本,如是许可离婚就会出 现轻视婚姻的弊病,有碍夫妻和谐,有害道德风尚。三是社会利 益说,认为婚姻乃社会的基础,离婚会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 不宁。四是子女利益说,子女乃婚姻的自然结果,夫妻有教育子 女的天职,若许离婚,必然会危及子女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到了十六世纪,宗教改革家路得首先主张承认离婚制度,婚 姻逐渐摆脱宗教的影响,到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实 现了婚姻还俗运动,禁止离婚主义的立法主张和法律制度基本上 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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