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探讨]吴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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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探讨
类别
专题研究
页数
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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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MB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探讨】吴京春.pdf业宪法 专 行政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皮纯协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91年9月至95年7月 论文主题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探讨 举证责任是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诉讼 证据制度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诉讼证据制度的发展过 程中,由于诉讼内容、性质、特点,归属也随之而有所变 化,成为当今中外诉讼证据理论中的一个难题。本文拟着重 探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问题.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的概念,由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采 取不同的证据规则,因而在实际运用时即存在着差异。(一)传统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在诉讼证据史上,举证责任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 中曾经对民事审判中的举证责任确立过两条规则:每一方 当事人对其陈述中所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举证责任.任,被告人更负有举证责任.刑讯逼供是合法的取证手段,被告人的供述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好的证据”。当时,对被 告人普遍使用刑讯,被告人须用自己的肌肉和筋骨证明自己 无罪,顶不住刑讯所作的供认,就是认定其有罪的足够根 据。所以说,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人承担。神圣罗马帝国的 《加洛林纳刑法典》即规定,证明无罪的责任由被告人承 担。我国封建社会的情况也是如此。《唐律》一方面要求控 诉人提出控告,必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另一方面文 规定可依法拷因,以迫使被告人招供。被告人如果顶住了酷 刑而未招供,就要“反拷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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