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诈欺之研究】尚中平.pdf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专 业: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论文主题词
前言 诈欺、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因素,自商品交换产生时起,如影随形、如响随 声,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并且形式愈具多样,形形色色的诈欺,严重地 危害交易安全,及至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诈欺行为作为诚信原购的对立物,为 所有性质不同的国家法律所禁止、摒弃,这说明诈欺行为破坏的不是某一社会性质的经 济秩序,而是一切社会共同的经济秩序,这一经济秩序的法律基石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关系深刻而剧 烈的变动,诈欺行为乘虚面入,其手段更是花样翻新。
夸大的广告,这也不构成法律上的诈欺:再一类是能够引起意思表示瑕疵,为一般社会 观念所不能容许的诈欺,这便是法律上的诈欺。这类诈欺不论其目的是否合法,也不管 对被诈欺人有无损害,都不影响其成立。对于诈欺的效力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 较为一致,一般认为:表意人因相对人诈欺而为意思表示的,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但 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诈欺的事实,因诈欺之意思表示 面与表意人有利害关系之人。表意人因第三人之诈欺行为而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的,若相对人对诈欺之事实不知或不得而知,则不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