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情节导论】黄朝华.pdf

法律系 刑法学 中国刑法的理论与买践 陈兴良教授 定罪情节
引言 一、两个基本假设 在展开全文之前,有必要说明一下两个前提性的基本假设:(一、罪责的轻重可分性,即任何犯罪行为之罪责均可在量上 区分为较轻、较重之不同情形。一般认为犯罪行为状态主要表现 为犯罪的纵向形态与犯罪的横向形态。纵向形态是指犯罪行为 自预备至完成这一过程中的各个状态.横向形态实际上包括一人 犯数罪与数人犯一罪等与罪数及共同犯罪相关的不同状态。实际 上,犯罪行为状态的完整反映应该是三维的,即犯罪行为还有一 种状态一一一犯罪的梯度状态。所谓犯罪的梯度状态,就是由同一 罪质的不同层次以及与之相应的罪责的不同等级构成的不同罪刑 单位,这些罪刑单位呈现由低至高排列的梯度性。
第一节中国古代的定罪情节 法律发展之初,并无依具体情节将一种犯罪由轻至重划分为 几种情况,分别处以不同刑罚之必要与可能。随着律令的逐步发 展,法律条文本身趋向精细化,同时罪贵的轻重不同应适用不同 处罚的思想也超于成型,这样对同一犯罪区分不同情节分别规定 不同的法定刑就具备了必要性与可能性.查中国刑法史稿,这方面最早的较成熟的规定当推云梦秦简 所载之秦刑法。秦简中,根据杀人的具体情节区分贼杀、盗杀、擅杀等项。所谓贼杀即故意杀人.盗杀,指因盗而杀.擅杀,专 指尊杀卑,主杀奴而言。对于不同情况,处以不同刑罚。如《法 律答问》:“甲谋遗乙盗杀人,受贼十分,问乙高未盈六尺,甲 何论.当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