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规则研究】杨东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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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专 民法 业:研究方向:债(合同)、物权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王利明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1991年9月至94年1月 论文主题词(四)反要约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的拘束力1、要约的形式拘束力2、要约的实质拘束力(二)娶约的有效时间(三)迟到要约及其效力(四)要约的撤销和撤回 1、要约的撤销 2、要约的撤回五、要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歌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 成立,究其原因这与我国长期以采实行计划经济、商品经济不发 达不无关系.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立法指导思想上存在着“重履行,轻订立”的辨病。我国国内立法未对要约和承诺作出规定,若在计 划经济条件下尚情有可原的话,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要 约和承诺,就等于把合同的根本东西去掉了,事实上,在目前合同 实践中,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仲裁机关在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都不断地過到这方面的问题,但由于无法可依,使审判和仲裁实践 遇到种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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