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峡两岸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庄严.pdf

论海峡两岸的法律冲突问题 目录 论文主要内容摘要 导言 第-章 海峡两岸法律冲突的产生 第-节“一国两制”与台湾问题 第二节 海峡两岸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条件 第二章 海峡两岸法律冲突的性质、特点及解决途径 第一节 海峡两岸法律冲突的性质和特点 第二节 解决海峡两岸法律冲突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解决海峡两岸法律冲突的途径 第三章 涉及两岸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的处理 第一节 涉及两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管辖权 第二节 涉及两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海峡两岸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
论海峡两岸的法律冲突问题 导言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在这一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提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解决台湾和大陆统一 问题的基本方针,并提出在两岸实现和平统一之前,先发展两岸关系,加强两岸经贸合作,扩大两岸 人员往来以及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直接通航、通商、通邮 的早日实现,以增强两岸人民的理解和信任,为祖国统一创造条件。
国一国中号一,国中,吴王国 实体”反对“台湾独立”。其次,国家统一后,“两制”并存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 本主义制度,双方都不把自己的制度强加于对方:“谁也不吃掉谁”。两岸实现统一后,台湾现行社 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诸如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 有权、合法继承权、华侨和外国人投资等,一律受法律保障。再次,台湾与祖国统一之后,享有高度 的自治权。台湾将成为直辖于中央政府的特别行政区,在本辖区内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 司法权和终审权.党、政、军、经、财等事宜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协定,享有一定 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