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的一般理论】汪涌.pdf

专 法学理论 业: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只世佳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1991年9月1至94年6月 论文主题词
前言“为什么要写法律程序?”常常有人这么问我,“你又不是诉讼法专业的研 究生。这也是我写作此文过程中一直颇感跨踏的问题,所幸的是,当我坚持研 究并把这篇论文写完时,我已有了充足的理由告诉人们我这样做的意义.其一,法律程序传统上一直被看成是为了实现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实 质内容的手段和方法。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普遍地把程序当作 一个形式问题,把法律程序的建设与完善仅仅当作法制建设中一个稍带的问 题。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大多数的诉讼法学者也没有看到程序作为法治 的一般条件所具有的独立价值,程序问题的核心是过程,程序展开(如诉讼)或 控制(如对行政权的约束)的过程也就是法治实现的
对于20世纪的西方法学家来说,法治是某些社会的理想,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必须 基于法律似乎是不言自明的道理,“没有法律即没有社会”,社会的观念与法的观念不能 分割,如果产生纷争,正常的解决途经是诉诸法院,由法院作出判决。同样,如果犯罪,法 院就依法给予惩罚.行政机关也要服从法律.法院监督其行为,宜告行政法规无效,宜布其 职责等等,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为保证法律至尊地位而斗争,最完善的社会正是法律统治 最彻底并最大限度地涵益社会关系的社会,在这种完美的社会中,即使行政机关和统治者 也必须依法办事,①这样,在我们的社会里就会形成一个称之为“法律秩序“的良好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