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破产的管理权和域外效力】王群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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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专 业:国际和豪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章尚第 教授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F66T 学习期限:年 月至 年 月 论文主题词序言 破产是商品经济活动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现象,它随着商品经济的 产生而产生,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其产生发展的历史可谓渊源流长.破产法作为调整破产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早在二千五百年前 的罗马法中就随着破产的出现应运而生了。时至今日,破产立法在世界各 国已日超完善。但对于我国来说,破产及破产法却是一个新问题,十几年 前,破产这个领域中尚无人涉足,因为人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企业是 不能破产的,但进入八十年代前期,这种观念开始逐步改变。随着十四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破产制度的确立就有了最基本的理论依据。破产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商品经济活动过程中,根据 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个人或企业通过竞争,优者生存下来,劣者则会债 台高筑,当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到达一定程度,无法以其财产作全部清偿时,则会面监着经济前溃的危险,在经济沿动中出现的这种破绽然是商品经 济活动的必然结果,但它对正常的经济活动是毫无益处的,因此为了保护 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了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就产生 了应付这种破绽,调整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一一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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