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署名权】息妍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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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专 业: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年 月至 年 月 论文主题词见的几种署名纠纷以及署名权的责任方式四个方面对署名权作了 论述.由于资料圆乏,加之笔者法学功底簿弱,缺乏实践经验等,因此,本文中的论述定有许多不周全、不深刻之处,望请法学界 的前辈及同仁给以多多指正。一、署名权概述 什么是署名权?这是一个貌似简单,实则复杂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法》第十条第二款将署名权表述为“即表明 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按照该款规定,我国著作权 中的署名权仅能解释为作者有在作品上署能表明作者身份之名的 权利。笔者认为,这种意义上的署名权权利范围是比较狭窄的,理由如下:首先,《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定义没有完全揭示出署 名权的内涵。从我国实践中的署名权纠纷来看,作者享有的署名 权并非仅限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它有着超出该 项定义之外的内容。即作者除了在作品上署名表示其身份外,也 可以不在作品上署名,还可以署不直接昭示其作者身份的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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