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研究】张国明.pdf

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民法 专 业 商法理论 研究方询: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赵中孚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91年9月942 学习期限.
二、党政机关兴办公司与人格否认三、企业挂靠与人格否认四、原公司末注销又新设立公司与人格否认48
这些外在控制关系的存在,有使公司的独立人格受到威胁或毁损 的可能。一旦这种控制达到了一定程度,公司就可能被控制者利 用、滥用,充当其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的工具和手段。而在 由于这种滥用公司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控制者却往往 又以公司为法人,应由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股东责任有限、不应 承担公司责任为挡箭牌,从而逃避法律的追究。此时,如果拘泥 于该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只看到该公司被利用现象表面的合法性,势必造成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违反社会的公平正义。为 了追求实质上的公平,必须设立新的制度以对坚持公司人格独立 作出某种程度上的补充与修正,这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又称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