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商事冲突仲裁制度研究】李明良.pdf

所在单位 法常(本校填系、所):专 业:中国法制史 台湾法 研究方向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曾驼义(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199年9月至94年月
国内经济仲械制度(一)经济合同仲裁制度的形成及其基本内容26(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与国内经济仲裁的困惑28(三)经济合同仲裁领域的扩展与技术合同仲裁的(四)新《民主诉讼法》和新《经济合同法》 对国内经济仲裁钢度的完善 *三、涉外经济仲裁制度(一)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二)新《民事诉讼法》对涉外仲裁制度的完善了5 第二节台湾地区商事仲裁制度概览 一、仲裁契约制度(一)仲裁契约的要件(二)仲裁契约的方式 37(三)仲裁契约的效力(四)仲裁契约的无效问题
第一章两岸商事冲突与商事仲裁 第一节两岸商事冲突的产生 *一、商事的涵义 只有商事性质的纠纷才可提交仲裁,这是国际经济贸易活动 中所公认的规则。两岸之间的往来,不仅有商事性质的,还有 非商事性质的。因此,研究两岸商事仲裁制度,必须先界定商事 的涵义.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LawDictionary)解释,所谓商事(commercial),是指货物、产品或其他物质的买卖、交换,以及陆上、水上或航空中的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在 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中,却没有就商事的涵义达成一致意 见,而只是根据国内法的商事保留来确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