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王晓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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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多(本校填系、所):专 业民法 价有权、侵、含同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赵中孚授、交具毒搜(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199年9月至199年月 论文主题词:医疗事义 民事责任摘要 生命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事权利,医疗事故,严重危害着公民 的健康乃至生命,已引起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诸多法律部门的关注.本文仅从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和《民法通则》为 依据,探讨医疗单位因过错不履行、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从而发生医 疗事故所引起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以及合同责任与侵责任的竞合。为切实保护医疗事故受害人的 合法权益,提供一点法律依据.恩格斯指出:“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甚至更明确地说,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前言“一个国家的财富,不仅是它储备的黄金和外汇,也不仅是它的地下资源和工业能力,首先是人 的身体健康。0公民生命健康权已被各国法律所认可。意大利1947年宪法称“共和国把健康作为 维持最低限度的健康的和有文化的生活的权利”.第32届世界卫生大会于1979年批准的国际初级 卫生保健会议宣言第一条规定:“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根据《民法通则》第 98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从根本大法到基本法律,确立了公民重要的人格权一生命 健康权。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事权利。任何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都是我国法律所 不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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