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干问题的研究】张文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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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中央编要松室(本校填系、所):专 业:民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赵中考敬授.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同的财产关系的进一步真体化.从《民法通则》的整体着,它具备了调整竞争关系的功能,但由于立 法技术的原因,不可能具体明确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规范就可以对此类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不仅规定行为,而且 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贵任同时作出明确规定,这样,使法律具有了操作性,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而,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体规范,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范的规定又具有优先适用性,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是民 事特别法律规范。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理解为“违反工业或商业诚实交易惯例的竞争行为”,即能较充分地反映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这样定义的意义在于,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外延,即仅限于在工业或商业等经济活动中,而 不是在其他经济领域.同时,又明确了它的内涵,即违反诚实交易惯例,来概括所有的行为。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断出现和变化的,因而只有 用最概括的语言,才能把握住这种变化,同时,这种最概括的语言也最能 反映它的本质特征。(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具有以下几点特征:是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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