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立法研究】王铁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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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民法 专 业:物权、债(合同)研究方向 指导教师或推荐 王利明教授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1991年9月至93年12月 学习期限:合同解除 论文主题词第六节行使解除权的方法 一、概说 二、我国法律的规定 三、作者的意见 第七节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普通效力 二、合同解除的特殊效力 三、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原合同某些条款的规定 四、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学者的见解 五、作者的意见 第八节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一、抛弃 二、期间届满 三、经催告而不行使 四、受领的原物返还不能 五、解除前债务人已履行或补正 第九节结论一一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参考书目方式,深望各位老师赐予指教.第一节关于合同解除的历史考察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 合同解除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产生比较迟。在罗马法时代,由于商品经济还不十分发达,法律强调合同应当严格遵守,合同解 除不被罗马法承认,只有买卖得附加“于一定期间内,不支付价金 者,则契约解除”的条款。①这就是说,这时,解除并未成为一个 普避的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国的拿破仑民法典,将合同解除在罗 马法的基础上予以扩张,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 时,视为有解除合同的约定(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合同解除制 度由此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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