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着作权限制的几个问题研究】郝春莉.pdf

所在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编辑部(本校填系、所):民法 专 业:知识产权 研究方向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刘春田 教授 赵中李教搜(在职人员填后者):月1991年3月 学习期限 年 论文主题词
目 前言 一、著作权利限制的含义及其原因(一)著作权的特性决定了著作权利的限制(二)著作权的基本功能导致了著作权利的限制(三)社会公益需要著作权利的限制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及国际公约中著作权限制的规定考察(一)我国《大清著作权律》(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三)英美《著作权》(四)德国《著作权》(五)国际公约中关于蓄作权的限制 三、著作权利的限制范围(一)关于著作权的时间限制(二)关于著作权的地域限制(三)关于著作权的权能限制 四、关于我国著作权的权能限制(一)合理使用(二)准法定许可(三)法定有限转让 五、结束语 附主要参考书目
可以卖掉、文字作品的手稿可以丢失,但买了面和拾得手稿的非作者,却 不能享有对这部作品的著作权。而物权的客体是人类能够控制和支配的物,一般说来,物权不能离开物而独立存在,享有物权的人不能商开对物的控 制和支配,物权人离开了对物的控制和支配也就失去了权利。其四,著作 权与一般物权的区别还在于:“所有权所包括的是纯粹财产性质的权利,而著作权则相反,它所包含的首先是人身非财产性质的权利”①上文分析中可以得出:著作权和物权都是民事权利,但是二者有奢质 的区别。著作权的特性是:第一,著作权是因智力创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第二,著作权作品可以为若干主体占有、使用,即著作权客体的非排他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