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刘福奇.pdf

业民法 学习期限:1988年9月至90年1月 论文主题词:民法.诚信.原则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专
为中心的诚信原则十分抽象,其具体内容和范围难以确定,大致范围包 1、言必信,行必果。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恪守信用,严格忠实地履 行自己的诺言。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往往形成一些信用关系,即由于当 事人间的一贯作法而建立起的相互信赖关系,因此,有些情况下当事人 之间的作为或不作为是不言自明的,一方作出某种义务,同时就有理由 期待相应的对待,这样就使各种经济往来顺利进行。但如果一方打破这 种关系,虽然他有可能最终给自己招致不利,但他的只顾眼前利益的 作法,还是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例如,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找借 2、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法律行为的内容。
要求。简单的结论就是,商品交换关系本身要求每个参加者都要真正地 为了使这些物做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 已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 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 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在这里,人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 者即商品所有者而存在。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 化。但是,私有观念是同私有制并存的,每一个商品所有者都只想让渡 自己的商品,把它的商品作为价值来实现,而不问他自己的商品对于这 另一种商品的所有者是不是使用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