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保全】王国征.pdf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律系 专:业:诉讼法 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江伟教授 学习期 限:1990年9月至93年7月 论文主题词:论财产保全
三、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时间下限 四、财产保全中的担保问题 五、关于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关于重复查封冻结问题 七结束语
二者的不同表现:不仅法院有权作出保全裁定有时仲裁机构也可 以作出保全裁定,而审判只能由法院来进行:保全和审判的管辖可 能不一致,无审判管辖权的法院也可作出休全裁足.就审判程序而 言,法院作出裁判无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而在保全程序中,当 事人的担保占有重要地位法院就审判程序中作出的判决因上诉而 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法院就保全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因当事人上诉 而停止法律效力。保全制度和审判制度的联系表现在:进行审判 程序的法院有权作出保全裁定保全制度可以使审判程序的判决得 到有效的执行。就保全制度和执行制度的关系来说:保全制度是 为执行服务的,但保全裁定主要是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