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土地使用权抵押法律制度】邱学永.pdf

所在单 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校填系、所):经济法 专 业:中国经济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刘文华数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 限:月 论文主题词: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 总押法律制度
《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法律制度》 前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越来越 的经济关系需要法律进行调整,越来越多的经济生活准则需要用 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经济需要法律,法律必须为经济服务,在 经济生活领域里,必须加强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 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已经成了改革以来举国上下的一种共识.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 权可以抵押”,这为建立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法律制度提供 了理论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和法律特征(一)、土地使用权定义的法学思考 根据《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及上海、深 圳等地的实践,所谓土地侦用权是指:[1]全民单位、集体单位或 公民个人,使用国家土地或者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性开发、利 用的权利.[2]全民单位、集体单位或公民个人,对国家或集体 所有的土地,进行农业性开发利用(包括林、牧养殖等业)的权利.本文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加以探论.为了从深层次论述土地使用权,必须搞清它与地租及土地所 有权的关系.在经济学上,地租通常被定义为“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 权将土地转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