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後世界区域经济集团的基本法律制度】彭晓光.pdf

法学所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国际经济法 专 业:研究方向:国际投资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林毓辉 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90年 论文主题词
型二世奥经济中出和的区域集团(下文简称区域经济集团)对 世界经济和政治都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苏东集团崩 渍、冷战结束后,普遍认为区域经济集团将最终导致所谓“多极化 趋势”的出现,并成为今后世界秩序的主要支柱.易见的,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它的研究.本文的基本思路,就是通过对确立各区域经济集团的基本法 律文件的分析,研究各区域经济集团的基本法律制度,进而阐述世 界经济区域集团化趋势及我国所应采取的对策。
A口:27,700万 GNP总值:14,260亿美元 GNP人均:5,148美元 除此之外,世界上重要的区域经济集团还包括由南美四国组 成的南锥体共同市场、由安第斯诸国组成的安第斯共同体、由波斯 湾各国组成的海湾合作委员会、由土耳其、伊朗、巴基斯坦同前苏 联六个穆斯林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组织、欧洲七国组成的欧洲自 由贸易联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组成的澳新自由贸易区和非洲大 陆的若干地区共同体等.由于各区域经济集团的建立和发展都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文 件一一条约、协定或议定书等完成的,所以研究区域经济集团的基 本法律制度,以及区域经济集团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和我国的对策,都离不开对这些条约、协定或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