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和客体】翟玉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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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湖南省工贸律师事务所 刑法 专 业:中国刑法的理论利实践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阳家雀教授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19年:月至年八月 论文主题词:释上体体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和客体 一、引言 随着我国刑享立法的逐步完备,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也引起了有 关机关的重视和人们的关注。首先,国家权力机关从立法上对司法 解释问题专门作了规定,确立了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其次,有关 机关根据刑事司法的需要,制定并发布了大量的刑法司法解释,及时而有效地指导了刑事司法活动,成绩斐然,世所公认.再其次,围绕刑法司法解释,法学理论界、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些同志,发 表了不少有益的见解。比如,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概念,刑法司法解 释的主体,刑法司法解释的客体(对象),刑法司法解释所应遵循 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司法解释的分类和刑法司法解释的意义等问 题的论述。什么是刑法司法解释主体?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 部门对此持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应实行多元解释主体制.他们认为,司法机关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照 到执法的需要,刑法的司法解释主体还应该包括司法部和公安部.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应该实行最高司法法机关解释制。他们 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刑法的司法解释权只能由最高司法机关一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反对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 部门分割司法解释权,包括反对地方各级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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