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权论】贺小电.pdf

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诉讼法 专 业:研究方向:消琴诉设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程荣藏微授 学习期限:1990年9月至93年7月 论文主题词:上诉权论
前言 一项健全而科学的上诉审制度,对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 障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既惩罚犯罪又保护无辜,具有十分重要之 意义。而作为上诉审程序得以启动的原始动力之一的上诉权之行 使,乃又是上诉审制度的核心,构成上诉审内容的重要部分。但 在司法中实践中,如何理解并充分保障上诉权,则还存有诸多 待解决的问题。要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既有待于对其理论知识 的系统掌握,也有待于对问题本身作些理性的分析,还有待于从 立法上针对问题予以完善。鉴于以上情况,我以刑事上诉权论作 为我的硕士毕业论文,试图从理论、司法及立法等诸多方面,在 收集实践资料及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其作一系统而 又较为深刻的研究。
判不能成为上诉对象。对地方各级法院,除基层法院外既有一审 裁判,又有二审裁判,上诉权人则只能就一审裁判提起上诉。至 于基层法院的裁判则显然可知均可成为上诉对象。第二,必是未 确定的即未发生效力的裁判,对于地方各级法院的一审裁判并不 都是能上诉的,只有在其还未发生效力时才能上诉,否则,一旦 超过法定期限便产生效力,其就不能再成为上诉对象。如上诉权 人就此上诉,也只能作为申诉处理。第三,只能对地方法院的裁 定或判决提起上诉,对于地方各级法院、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所作 的决定就不能上诉。对其不就则只能通过申诉的方式来处理.3、时间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