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李明.pdf

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宪 法 专 业:中国宪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董成美 敬投(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 限:年 监督权 论文主题词
前言 监督的要义在于对滥用权力或可能滥用权力的制约,它是预防和 修正错误的机制。在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手中或大或小地掌 握有部分权力。从本质上说,他们能够而且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并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但由于掌权者的复杂情况和认识水平、思想觉悟的 限制,滥用权力的事情也会时有发生。一者以权谋私,失职、读职.尽管这种情况并非普避,但如不及时加以监督。退制权力的滥用,势 必会造成腐败的滋长蔓延。二者由于思想方法的片面性认识能力的局 限性和改革开放带来的复杂性,致使对事物的本来面貌及其内部联系 和发展趋势认识不清,从而导致决策失误和行动偏差,不能正确行使 权力。
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 一、概述(一)概念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也叫地方人大监督权,它是指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依照法 定的方式和程序,享有对它所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 机关进行监察、调查、纠正和处置的权能。广义上说,地方国家 权力机关的监督,也包括本级人大对其常委会,上级人大对下级 人大的监督。本文所述重点偏重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 两院”的监督.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 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