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强制执行法研究】姜建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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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制史 专 业:台湾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曾宪义 教授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年 月至 年 台湾强制执行法 论文主题词台湾强制执行法研究 前言 民主与法制的完善是人类不断追求的自标,法律体系的完善 固然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基本要件,但法律的完善并不意味看法 制社会的必然实现。因为相对于立法而言,执法的作用更为显著,意义更为重大,得不到完整实施的法律犹如一纸空文,保障公民 的合法权益也无从谈起。因为,一般说来,对于权利的实现,程 序法更具有实际意义。实体法只规定权利的有无,而权利的实现 则有待于通过程序法的实施来完成。所以一国的立法状况并不必 然代表其真实的法制现状,而法律的执行状况则是衡量法制完善 与否的基本标准。一、台湾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演进过程 台湾现行强制执行法源于1933年春由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委员 会根据立法院的命令开始起草,1936年6月完成。1940年1月19日 由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实施。该法分8章142条,第1章总则,第2章 至第7章规定各种执行方法。由于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最为频蒙,最为普遍的债权是金钱债权,因而实现金钱债权的方法成为该法 的重点。该法将对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三类财产权的执行 方法规定在第2至第4章中,将对非金钱债权中的两类债权一一“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与“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方法,规定在第5章至第6章中。第7章规定假扣押、假处分的执 行,第8章是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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