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民权】陈建宏.pdf

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国际法 专 业: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程晓霞救 人民权 论文主题词
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民权 人权问题,举世关注,业已成为当今世界焦点之一。人权问 题不仅是政治、哲学和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更是法学研究的重要 课题。在国际法领域,世界上许多国家出版的国际法论著、教材 及其它的一些有关书籍,都包括有关于人权问题的章节,一些 国际法专家、学者还以专著来论说人权,人权问题已无可否认地 成为国际法所关心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国际法学家甚至认为“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即国际人权法的维型”“。迄今为止,有 关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书达70来个,而且,联合国组织根据其实践 作出的大量决议及有关文件,对人权法律文书中的规定进行了说 明、解释和补充,可以说,客观上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
人民应享有生存的权利,这是不言而喻的,在国际文书中最 强有力的证明是1948年12月9日所订立的《防止与惩办灭绝种族 公约》“。人民具有自决权,不仅在联合国宪章中有明文规定,而且,一再为联合国实践所确认,联合国大会在1950年12月4日4 210(V)号决议中,首先确认“人民和各民族的自决权”为基本人 权,并在该决议中要求经社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就保证享受这一 权利的方法和措施等方面作出建议.联大在1952年12月16日第63 7A(VII)决议中再次确认“所有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 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