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费希特主体伦理学】李新松.pdf

所在单位 哲学系(本校填系、所):伦理学 专 业:研究方向:外国伦理学史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宋希仁救授 学习期限:89年9月至92年7月 论文主题词
论费希特主体伦理学 《内容提要)费希特主体伦理学是继康德之后最为系统的主体伦理思想。康 德在主体伦理学上所做的只是“解剖”工作,而费希特所干的恰恰是“重建”工作。康德发动“哥白尼式革命”,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主张人是目的和人的意志自由。可他最终又把这些囚禁在“物自 体”的彼岸世界中,不承认现实生活中的人拥有这些,这好象一只 飘在空中的彩球,虽五彩斑澜,但无着地实处。费希特则不同。他 认为人之为目的、人的意志自由虽不是既定的穿实,但完全可以实 现其关键在于道德主体自我的积极行动与努力,他自始至终贯彻 主体自我论。可以说在18一19世纪的欧洲,费希特把主体伦理 学推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体自我在社会。国家中保持自身的完整和独立。费希特认为“人注 定要过社会生活的”,因此每个人应与社会相协调一致它既是自我 本身的要求。也是道德律的积极表现。但是主体自我在这种协调中 不能丧失主体自我的独立与完整。费希特把他的自我论贯彻到底,认为实现主体自我的“绝对自相一致”的关键在于主体性的发挥.它表现为三方面,即主体自我意识论。主体自我教化论和文化工具 论。主你对自身目的地位的认识是实现最高伦理原则的根本前提.在此基础上,主体自我通过教化,自觉地用理性控制感性,借感性为 为手段实现人的理性目的:同时,主体还要掌握一定的技能,包括 给予的和获取的技能二种,用这两种技能抑制和消灭在人的理性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