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国际私法中的代理]沈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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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略论国际私法中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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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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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国际私法中的代理】沈立新.pdf所在单 法律(本校填系、所)国际法 专 业:国 际 私 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 姓名、职称 章尚 锦 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 限:年 月至 略论国际私法中的代理 论文主题词略论国际私法中的代理 第一部分代埋的一般问题 一、代理制度的严生、发展及其意义 国际私法上的代理是涉外代理即具有涉外因素的代理,在讨 论国际私法中的代理之前。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代理本身。代理可 以指代理行为,代理制度或者代理关系,代理作为一种独立法律 制度的严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在古代简单商品社会中定 不存在代理的。众所周知,罗马法在历史上具有极其重妥的地位,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严生了巨大 的影响,但是罗马法中并没有代理制度,这是因为在罗马社会 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代理在我国的严生可以上湖到封建社会。甚至奴隶社会。但 是这时的代理仅限于代理行为。而没有形成代理制度。这时的代 理行为表现为地主的管家代地主收租。或者委托他人催债,还债.如《战国策》载:“孟尝君使冯收责(债)于醉。”类《全布 律》载:“有资(债)于公及背。赎者居他县,辑移居县责之.公有责(债)百姓未尝(偿),亦移其县,县尝(偿)。”(欠 官府债和被判处,赎者住在另一县,应发文书到所在的县,由 该县索缴。官府欠百姓的债而未偿还,也应发文书到百姓所在的 义上的代理。另外与代理极为相似的行纪制度在我国也很早就发 展起来了。比如汉代的牛牙人”行纪性质的商业组织“代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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