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法律关系】左晓东.pdf

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国际经济法 专 业:国际技术转让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郭寿康教授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月至 年 论文主题词
导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也是应用最普遍的一种支付方式,如果没 有这种支付方式,分处异地、相互间缺乏了解和信任的商人之间将难以广泛 地进行交易。英国上诉法院五位著名的法官,即kerr、Griffiths、Donalds bloodoflcommerce)的美称i注],这并不过份:恰恰是形 象地描述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信用证交易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各当事人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信用证法 律关系,但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其中的精髓部分,它反应出 信用证的本质特性。
此提取货物。这样,受益人发出货物后取得货款,开证申请人偿付货款后取 得单据及货物.3、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之所以被称为“国际商业生命的血液”,是由于其无法取代的作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主要有两点:为卖伪提供交易安全保障。卖方只要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 据,就可以从开证行取得货款,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已作了保证付款的 承诺。另外,可以避免因外贸、外汇管制所带来的风险,因为在实行贸易、外汇管制的国家,开立信用证必须经过批准。这样,卖方根据信用证可以放 心发运货物,增强其对买卖合同的信心。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