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的司法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郭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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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 专 业:国际法 国际私法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章 尚 锦(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1990年9月至93年1月 论文主题词序 言 占地球面积71 的浩瀚海洋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她为 人类带来巨大财富,同时也给人类带来诸多灾难。对海上航运业采 进,海上安全始终是极为关注的内容,其中船舶壹握更是直接威励 海:安全的主要诱因。自19世纪蒸汽机钢质船问世之后,国际海上 航运业得到进一步繁荣发展,然而船舶碰撞所带来的损失购愈发严 重,加之各种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海上航运业截人们称之为“官险的事业”,但巨额利润仍吸引着人们“链而走险”。当然各 航运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纷纷通过技术和法律等措属试图避免或减 少之种因船舶碰撞而带来的损害,然而随着海上船舶密度日益加大 这种努力收效甚微。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第!条)“本公约不适用 于军用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第1条)“本公约的 规定扩及于一艘对另一艘船舶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而不论这种损 害是由于执行或不执行某项操纵,或是由于不遵守规章所造成。即 使未曾发生碰童也是如此。”(第13条)前两种观点强调船舶碰撞要满足如下三个要件:1.船舶要有接 触,即两船的其一部位必须同时占据同一空间,浪损和间接碰撞则 不属于船舶碰撞.要有损害。这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倘若任何一一方都没有损害,便没有适用碰撞法律的必要了。换言之,也就没有诉因.可见,只发生碰撞,没有产生损害,船舶碰撞仍 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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