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邓学子.pdf

前事诉让法 程荣文武欲授 业:法律 学习期限:88年7月至1990年1月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论文主题词:专
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参与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 关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理论上就称之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些主 体是一定权力(利)义务的承担者,执行一定的诉讼职能。各主体由于与案件的 关系不同,决定了他们在诉讼中地位、要求及对案件态度及法律认识的不同,因此各主体在诉讼中的职能和法律赋予各主体的权利(力)义务也不尽相同。这 里,主体间的诉讼权(力)利义务就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各主体的权利(力)义 务又是围绕着案件事实和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来行使和履行的。
辜不受追究和进行法律教育等。但这些任务中,保障无辜不受刑事追究是准确 查明案件事实追究犯罪的另一个方面,即只有保证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并维护 其合法权益才可能准确地惩罚犯罪。而进行法制教育等任务则是非根本性的,它只是立法时应予考虑的一大因素而已,它本身的存在对诉讼程序不具有决定 意义。保障无辜不受刑事追究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也是民主精神在刑事诉讼 法中的体现,而在被告人仅仅被视为追诉对象的封建时代,这一方面的内容几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从性的第二方面的意义是指追究犯罪的国家专门机关 的主导性,不论这种机关是弹勤式诉讼中的审判机关还是纠问式诉讼中侦查、起诉与审判权合而为一司法机关,也不论是现代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