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探讨】朱玉栓.pdf

司法部教育司 业:民法 王利明副教投 学习期限:87年9月至89年1月 论文主题词:信托法征制度、探讨(在职人员填后者):楚建副数授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专
序言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形式,产生于私有制,并随着商 品经济的是发展而不断完善,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来愈 受到人们的重视。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法律制度,诸多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德国、法国亦引用之,并将其加 以发展和完备。信托在旧中国也曾出现过,新中国建立后的 一段时间内,由于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所有权关系单 一,产权不明,信托业没有存在的基础。经济体制的改革为 信托提供了滋刷的土壤,改革的不断深化又为其发展开辟了 广阔天地。自1979年我国第一家经营信托业的主体一一中 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以来,短短十几年,我国信托事业 飞速发展。
也就产生了。人们利用这种方法不直接将土地捐赠教会,而是 将土地转让给别人,让接受转让的人代替教会管理土地,其土 地的收益仍由教会取得。这种做法的实质和直接将土地捐赠教 会一样,但却逃避了没收法的束缚。后来。这种制度不仅适用 于向教会捐赠土地,土地所有者也利用它来逃避封建制度的各 种负担如逃避没收土地、遗赠土地税和征收继承税等。这种将 土地交由他人管理,以此达到自已所希望的目的的做法在当时 十分盛行。土地管理人一般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为土地所 有人所信赖的人,因此,人们也把“use”方法也叫做 在当时,信托关系一般由遗嘱或当事人之间约定,法律对这 种关系不予承认,更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