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的侵权行为责任】刘竹梅.pdf

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民法 专 业:研究方向:债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赵中孚教找(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1988年9月1992年1月
要件是什么,过错是否是构成法人侵权行为责任的决定因素等同 题,还在法学界存有争议,甚至在一些相关的基础领域里,比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赔等,也是观点纷呈。本文拟通过运用比较的 方法、历史的方法结合我国的立法,对上述问题作一些探讨。(一)侵权行为贵任的基本构成 1.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行为在各国的立法上有不同的弥谓,有叫侵权损害的,也有叫不法行为的,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购产权利或人身权 利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为侵权行为,定指行为人由于过错 侵善他人的购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导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 特别观定应对受管人承担民事登任的其它致害行为.侵权行为有广义、狭义之分。
为标的构成的双方当等人之向的权利义务关系,传统称之为损害 赔偿:有些国家的民法则称之为损害赔偿之债。把上述这两个方 面的特征归纳起来可以概述为:侵权的民筝责任是一种依法强 制侵害人用财产赔偿方法弥补受害人所受财产和精神损失的法律 责任.从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制裁的角度讲,侵权行为与犯 罪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侵权行为不同于犯罪行为.表现为:第一,侵权行为总是侵犯某一特定主体的特定权利.而犯罪行为 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犯,不一定直接侵犯特定人的特定 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