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美国和我国若干行政司法制度比较】席小俐.pdf

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法律系 专 宪法 业:研究方向:行政法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皮纯协教授 学习期限:1989年9月至92年7月 论文主题词:法国美国和我国若干 行政司法制度比较
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都是属于政治制度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国 家行政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国家政治制度的变化,必然引起行政司法制度的变化,有时甚至会对行政司法制度的发展 起到决定性作用,第三,各国行政司法制度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 础之上的,因此,各国经济的发展状况必然成为影响和决定行政 司法制度的重要因素。各国行政司法机构设置多少部门,安排多少 人员、受理哪些案件,都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有着直接的、密切的 联系,可以说,各国行政司法机构都是随着各国的经济发展而不断 加强,不断完善的,行政司法机关的受案范围,也是随着经济的发 展而不断扩大的。
一行政司法机构设置比较 法国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其行政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 行政纠纷案件既不由普通法院管辖,也不由行政机关本身复审,而 是由独立于普通法院和行政机关之外的行政法院管辖。行政法院和 普通法院是两个互相独立的审判系统,前者受理行政诉讼,后者受 理普通诉讼.法国行政法院系统比较完善,中央一级设最高行政法院,又称 国家法院,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行政司法机关,直接隶属于总理府.最高行政法院分为两部分,一类是行政组负责向行政机关提供咨 询意见,一类是诉讼组,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最高行政法院共 有四个诉讼组:财政组、内政组、公共工程组、社会组分别受理 与其有关的政府部门的行政纠纷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