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徐振华.pdf

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刑法 专:业:研究方向: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 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陈兴良副教授(在职人员填后者):理论联系实际 论文主题词
引言 身分犯(Sondendelite,statuncrime)属于兜罪的就腾。是根据行为主体 身分而对犯罪所作的一种分类。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对身分犯都有相应的 规定。例姻,我国古代诸朝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具有一定 官的人犯罪等都属于身分犯的内容、近现代各国刑法对身分犯的规定都予以 相当的重视,并使其内容更加明确、具体,身分犯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成为现 代各国刑法理论研究的课之一.在我国,从建国之初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绸(草案)》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到以后的历次刑法草案中。
第一章身分犯概述 第一节身分犯的历史概况 身分犯、顾名思义,就是具有特定身分的人实施的犯罪,它是法律上对于 某些犯罪的主体滋围以及因主体不同而致刑罚加重、减轻甚至免除的情况所作 的一种限性规定。我国古代的刑事立法。都在不网程度上,以不同形式设立 有身分犯的规定,即统治阶级都在刑法中利用主体的特定身分来影响行为人的 罪之有无和刑之轻重:以贡彻其刑事政策和刑法原则、维护其根本利益.早在我国奴隶制社会发谢的夏朝、其刑法中就有身分犯的规定:据<《左 传昭公十四年》引以夏书》说:“香曼腻杀,奉陶之刑也”,其中“贪以败官 为量”,曼是刑之种类,这里的意思是由官更实施的食赔枉法行为应处以墨刑之 罪。[wshop_paid show_buy_btn="tr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