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贿赂】陈冰.pdf

法华系 刑法 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 陈兴良 副教授 9 92年1月 月至 年 业: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专
前信 随赂物是贿赂行为的静态表现,不论是受赌、行随或介绍贿赂都必然有贿 路物的存在。贿略物的性质影响贿照罪的成立。因此,对贿赂物的研究在贿败 罪研究中有重要意义。而目前关于贿略物的研究,涉及面比较窄,主要限于对 贿赂物外延和范围的探讨,并缺少系统性。鉴于此,本人选择了《论贿赂》作 为了完成此硕士论文,本人搜集了所有本人能够搜集到的有关贿赂罪研究 的论文和著作,对古今中外关于贿路的立法倒进行了考察,并阅读了一些有关 的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的论著。
权力产生于人类社会共同活动的需要,由人们社会集体实践活动的客观规 律所决定。恩格斯说过:“如果说人靠科学和创造天才征服了自然力,那么自 然力也对人进行报复,按他利用自然力的程度使他服从一种真正的专制,而不 管社会组织怎样。”①这种“真正的专制”有多种含义,其中之一就是要求人 们按照一定的生产规律纪织起来。既然是有组织的实践活动,就必须有统一的 意志和服从。在社会化大生产代替分散孤立的小生产后,这种情况就更加明显 和重要。如果没有统一的意志和服从,就不可能有联合的活动和相互依赖的生 产过程。政治的、军事的、文化的活动也是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