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平责任]周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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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试论公平责任
类别
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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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平责任】周春梅.pdf所在单位 法律系(本“校填系、所):专 债和合同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 赵中孚 数投(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年享责任原则一过失责任原则。至查士丁尼皇帝制定罗马法典时,更 实行严格的过失贵任制。根据这一原则,只有在因加害人的故意或 过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确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倘若加害人主 观上没有过错,这就算不幸的偶然亭件,对于偶然事件,加害人不 负赔偿责任,而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自罗马法以来的侵权法理论 过失贵任原则长期占据支配地位,至今,各国的民事立法都规定 过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必妥条件.十九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大规模的工矿、交通运输 业不断兴起,这些企业本身具有极大的危险性。第四三条至四五条的规定,加客人本来可以不负赔偿责任的时 侯,法院也可以根据加客人和受客人的财产状况,命令他酌盘赔 偿。”②这条规定虽未明确提及“公平资任原则”,但实际上规定 了公平责任的内容。一九七八年的南斯拉夫新债法则明确规定了公 平贵任原则。债法第一六九余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公平的妥求,特别是考虑造成损害及受害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判决造成损害者赔 偿全部或部分损失”。这是出于社会主义公平及团结原则的考 虑”③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造成的损害,国外许多立法也是将责 任廷立在公平考虑的础上。采纳了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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