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就业的法律调整】姜俊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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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所 劳动法 劳动法 关怀教授 年 月至 年19899 业:所在单位(本校填系、所):研究方向:指导教师或推荐 人姓名、职称(在职人员填后者):学习期限:论文主题词:专言 劳动就业、工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其中,就业法律制度居于非常独特的地位。所谓“独特”:含义包括:1、劳动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人权之 一。在我国,生存权是主要人权,而公民的劳动权的实现是获得 生存权的必要条件,就业则是享有劳动权的直接体现。2、就 业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就业 就没有劳动法律关系,也就没有工资的法律保障和职工老、死、病、退的法律保障。3、就业还是一种经济行为,是劳动力和生 产资料相结合的形式,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 要素,二者结合的形式直接影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度和范围。“仓实而知礼节”,对于公民来说,劳动权的实现 程度和范围就意味着“仓票实”的程度和范围。而这种程度和范 围不仅决定着政治权利、文化权利行使的程度和范围,而且决定 着经济权利行使的程度和范围。例如: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实现民 事权利的程度和范围取决于自已拥有多少财产,而这部分初始财(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1954年、1975年和1978年宪法都规定了公民享有劳动权 1982年宪法补充了新的内容,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公民享有劳动权是社会主义宪法必须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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